保定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保定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1民初1701-1号

原告**,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双塔区。

被告保定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东风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59448920。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

被告***,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

原告**诉被告保定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2020)冀0681民初170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保定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35000元或查封被告名下等值财产。现原告于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保定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保定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3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美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