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4民初113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献县。
被申请人:保定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东风中路57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经理。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6001059448920
被申请人:靳维利,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红桥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保定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靳维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冀1124民初113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
申请人***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保定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靳维利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保定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靳维利银行账户1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辰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娄正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