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4民初113号
申请人:***,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献县。
被申请人:保定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东风中路57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经理。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6001059448920
被申请人:靳维利,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红桥区。
原告***诉被告保定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靳维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进行财产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进行财产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靳维利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50000元人民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娄正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