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53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通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西山聚集园区207国道410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市桥**。
再审申请人河北通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7民终2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北通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是受再审申请人雇佣期间受伤与事实不符。本案诉争事故发生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申请人没有在***市桥东区从事任何工程,也没有雇用再审被申请人安排其在该地工作,被申请人是受**雇佣,其与**存在雇佣关系。2、被申请人应当对与申请人之间构成雇佣关系,承担举证责任。3、二审判决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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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被申请人月工资5200元是错误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全明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市桥东区签订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完成日期均为2016年9月14日,而被申请人受伤发生于2018年1月1日,上述证据不能证明事故发生时,***全明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系***市桥东区施工方。申请人虽提交了**的证明,但未提交**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务协议,不足以证实被申请人与**存在劳务关系。因此,原审依据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工作的事实并结合其他证据,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的其他事由,未提交证据证实,也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通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堵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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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