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702执3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桥东区
被执行人:河北通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西山聚集园区207国道410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通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7民终2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发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北通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扣划被执行人河北通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762.1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万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