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通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通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民终31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市桥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通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西山聚集园区207国道410公里处。
上诉人**利因与被上诉人河北通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力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8)冀0702民初9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利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8)冀0702民初947号民事裁定,裁定指令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015年12月28日***全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市桥东区幼儿园危房翻建工程。该消防工程包括在翻建工程中,***全民建筑装道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没有消防工程,那么涉及消防工程的内容必然要分包给有消防资质的单位,所以***被派到该工地工作符合事实。通力公司庭审时否认派**利到第一幼儿园工地工作,但是在**利受伤后,**利与***多次协商过赔偿事宜。**利提交工资里显示,从2017年9月30日到2018年2月8日***每月都给**利支付工资,如果**利不为通力公司提供劳务,那么***为什么要支付工资。***只是一名打工者,他陈述是老板派的,还是带班工长派去的都是一样的,并不矛盾,都否认不了**利在通力公司处打工的事实。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利起诉符合起诉条件。
通力公司未做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通力公司赔偿**利人身损害赔偿30000元待鉴定后增加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通力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经查***及通力公司陈述,***市桥东区幼儿园工地工程非通力公司承包,而本案的关键是**利是否是被通力公司派到***市桥东区幼儿园工地工作的。现通力公司否认派**利到***市桥东区幼儿园工地工作,且通力公司作为有用工资质的主体将其工人派到他人工地工作有悖常理;**利提供工资单不能证明是消防公司派**利到***市桥东区幼儿园工地工作,未出庭的证人李某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能确认,而**利方陈述由谁派**利去前后不一致,故**利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利是由通力公司派到***市桥东区幼儿园工地工作的。综上所述,**利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通力公司应是承担本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雇主,通力公司主体不适格,经法院释明,**利不同意变更通力公司。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利于2017年8月5日到通力公司处工作,日工资200元,双方无异议。**利为证实其与通力公司形成雇佣关系,提供了工资银行交易记录和受伤时工友的证言。通力公司主张**利在2017年12月中旬就不在其处工作,但从**利提供的工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记录,可以证实通力公司***通过转账方式为其支付工资,2018年1月1日**利受伤,2018年2月8日***通过银行转入**利账户440元。通力公司既然已经认可其在2017年12月中旬之前与**利存在雇佣关系,其作为雇主按照**利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其应当将**利工作期间的工资计算和发放情况予以出示,并与**利提供的工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记录予以核对,从而查明案件事实,故作为本案的关键事实,**利工资的计算依据以及发放凭证,一审法院并未查明。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8)冀0702民初94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闫格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