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1102执32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新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冀州市滏阳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河北新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新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2-22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