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02民初6001号
原告:河北新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滏阳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桂兰雪,执行董事。
被告:谷志良,男,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河北新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谷志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新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新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谷志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8元,由原告河北新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