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02民初1185号
原告:河北新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冀州区。
法定代表人:桂兰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烽,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故城县。
原告河北新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河北新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新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