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泰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鑫泰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曲阳田原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634执7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鑫泰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廊泊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曲阳田原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曲阳县南环路路北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北鑫泰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曲阳田原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634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80.48913万元,缴纳执行费71424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1月16日起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多次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2020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三、我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20年6月5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承办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