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星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石家庄金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河北星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91民初2381号
原告:张家口市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石家庄金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建国路东1号伯居田园小区4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星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颐宏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家口市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金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河北星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市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家口市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