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11民初31号
原告:***市卓越涂装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市栾城区东许营村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06166391A。
法定代表人:申建中,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建国,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星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市新华区颐宏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15892866B。
法定代表人:孙聚恒,总经理。
原告***市卓越涂装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星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市卓越涂装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卓越涂装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卓越涂装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市卓越涂装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 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邢晓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