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7财保545号
申请人:***,女,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河北星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秀水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15892866B,组织机构代码:715892866。
法定代表人:孙聚恒,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地址:***市宣化区,地址:***市宣化区建国街**伯居田园小区**30705689267265N,组织机构代码:689267265。
法定代表人:季杰忠,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2.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2.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270元,由***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闪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