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冀0102民初7718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星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颐宏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垚,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新民,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沿东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素鹏,北京市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星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反诉被告)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星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53元减半收取计6576.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星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3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中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