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星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星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冀0102民初7722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星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颐宏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垚,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新民,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沿东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素鹏,北京市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星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反诉被告)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星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73元减半收取计3086.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星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56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中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