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02财保33号
申请人:***,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申请人:河北邢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北路185号1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邢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6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以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名下房产产权证号:房权证邢市字第××号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邢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6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4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颖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