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34民初1425号
原告:***,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被告:河北扬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阳县恒州镇商城二期商住楼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北扬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