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尧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尧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2民初6003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涛,定州市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尧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县北罗镇东胜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7060493599D。
法定代表人:臧秋然,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盼忠,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尧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计1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立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