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尧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尧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安淑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3民初1053号

原告:***,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易县

塘湖镇宋家庄村68号。

被告:河北尧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唐县北罗镇东胜庄村。

法定代表人:臧秋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崔艺帆,河北法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淑刚,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被告:***,男,成年,住唐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尧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安淑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启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