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3民初1053号
原告:***,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易县
塘湖镇宋家庄村68号。
被告:河北尧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唐县北罗镇东胜庄村。
法定代表人:臧秋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崔艺帆,河北法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淑刚,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被告:***,男,成年,住唐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尧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安淑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启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