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55533号
原告:北京**启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庆祥南路29号院8号楼4层422。
法定代表人:彭春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卫成,男,北京**启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融创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55号1层底商A段。
法定代表人:李伟。
被告:河北源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西阿超乡西阿超村商住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张桂霞。
被告:霸州市忠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康仙庄东沙城村东。
法定代表人:张国忠。
原告北京**启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北京融创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北源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霸州市忠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因需要调整诉讼方案,**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启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孙国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邱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