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源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执91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广灵县。
被执行人:河北源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6911759),住所地河北省唐县都亭乡李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丽桥,总经理。
***申请执行河北源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2民终7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北源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3370.6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6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8920元、一次性就业伤残就业补助金118920元、2019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6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125517.24元、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6月23日期间生活费4496.09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河北源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河北源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175639.4元。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北源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河北源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3370.6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6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8920元、一次性就业伤残就业补助金118920元、2019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6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125517.24元、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6月23日期间生活费4496.09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175639.4元,剩余案款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河北源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河北源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河北源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河北源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鑫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刘亚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