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30民初904号
原告河北源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翠园街722号。
负责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向阳南大街859号。
负责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源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源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源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源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闫俊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