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634民初171号
原告:河北源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翠园街7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曲阳县。
原告河北源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盛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源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源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1,048,100.4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被告***施工队在原告开发建设的源盛嘉禾小区施工,原告与***施工队已经结算审核完毕。根据***签字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结算应付款为15,752,406.16元,实际已经付款为16,800,506.62元,超付金额为1,048,100.46元。原告与***之间存在超出结算金额付款的情况。为此原告特提出诉讼,要求***返还原告超付的工程款。
***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1.2011年源盛公司与**施工队签订的三份《施工承包协议书》,显示“协议双方:保定源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施工队(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将源盛嘉禾小区B区西六区车库X6-F轴-X6-A轴/X6-1轴-X6-11轴区域内地下车库工程、源盛嘉禾小区A区A-1#、A-2#、A-9#、A-10#楼及源盛嘉禾小区B区B-20#楼及B-21#楼工程委派乙方组织施工,乙方在甲方全面管理下授权范围内,承担甲方与建设单位所约定的责任,履行与建设单位所签工程合同及协议内容义务。承包范围:施工图范围内所有工程及其他甲方安排的工作承包形式:包工包料乙方按本工程结算造价的3%上缴企业管理费(不含税金)。税金税率按照3.36%执行,并跟随国家税务税率变动而据实调整等内容,甲方:保定源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盖章乙方:**签字”,拟证实原告将源盛嘉禾小区B区西六区车库X6-F轴-X6-A轴/X6-1轴-X6-11轴区域内地下车库工程、A区A-1、A-2、A-9、A-10号楼及B区B-20及B-21号楼项目承包给**施工队;2.企业(企业集团)名称表更核准通知书一份,拟证实2013年“保定源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河北源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3.授权委托书一份(显示委托人:**受委托人:***现委托人委托受委托人***全权处理盛源嘉禾小区委托人承建的:北区20号楼、B2-4号车库、南区1号楼、2号楼和4号车库等工地的管理的债权债务、工程结算等所有事务。有效期:直至上列合同终止。委托人:**签字并摁手印2013年1月26日),拟证实**将涉案所有工程全部转让给***施工队负责,债权债务转让给***;4.三份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显示源盛公司委托英利源盛房地产开发集团对源盛公司与***签订的源盛嘉禾小区B区西六区车库X6-F轴-X6-A轴/X6-1轴-X6-11轴区域内地下车库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了审核验证,最终审定价5,152,000.00元,应扣款(1)、水电费已扣除(2)、***费用3,499,971.72元(3)、超出审定价10%部分审计费74,134.13元(4)、上交的管理费及税金;源盛公司与***施工队签订的源盛嘉禾小区B区B-20号楼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审核验证,最终审定价13,186,000.00元,应扣款(1)、水电费扣除77,660.84元(2)、***费用5,790,706.12元(3)、超过审定价10%部分审计费73,092元(4)、20#楼施工修复扣除7,460元(5)、上交的管理费及税金;对源盛公司报送的源盛嘉禾小区A区A1#、A2#楼及4#地下车库(Q-T/1-19轴)工程项目施工图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验证,最终审定价15,032,000.00元,应扣款(1)、水电费77,660.84元(2)、***费用5,790,494.83元(3)、超过审定价10%部分审计费104,081.36元(4)、上交的管理费及税金三份报告中建设单位源盛公司分别盖章签字、施工单位经办人***分别签字摁手印),拟证实原告与被告***就其施工的项目进行了结算确定了最终结算价款;5.原告已付款明细表(显示源盛公司已付款金额合计16,800,506.62元,其中源盛公司代付***建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费及交通费7,900元)及付款记录、转账记录、电汇凭证等证据,拟证实原告已经实付金额情况;庭审中,原告称涉案工程款存在超额支付情况,其中很大一部分支付了工人工资及维修费用,对此提交了源盛嘉禾小区***施工队工资发放明细表一份(金额合计659,000元,承包人***签字***工长15,000元***签字总合计款为679,000元)、收条2张(显示今收到源盛公司工程款500,000元、200,000元用于***施工队工人工资)、***施工队借款申请1份(显示***向源盛公司申请借款70万元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及6份保证书(显示***等人在***承揽的源盛嘉禾小区A区1#,21#楼B区20#楼及地下车库工程的工资已结清,保证为此事不到源盛公司及各级政府部门上访等);物业工程零星维修确认单、情况说明、维修费用明细表等。本院依法向***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对抗辩、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符合证据要求,具有证明力,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源盛公司分别与**施工队签订三份《施工承包协议书》,将源盛嘉禾小区B区西六区车库X6-F轴-X6-A轴/X6-1轴-X6-11轴区域内地下车库工程、A区A-1、A-2、A-9、A-10号楼及B区B-20及B-21号楼项目工程委派组织**施工队组织施工。2013年1月26日,***受**委托全权处理源盛嘉禾小区**承建的北区20号楼、B2-4号车库、南区1号楼、2号楼和4号车库等工地的管理的债权债务、工程结算等所有事务。2015年,英利源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接受源盛公司委托,对涉案工程项目进行审核验证,确定源盛嘉禾小区A区A1#、A2#楼及4#地下车库工程项目最终审定价为15,032,000元,需扣款水电费77,660.84元、扣除***费用5,790,494.83元、超过审定价10%部分审计费104,081.36元、上交的管理费450,960元(审定价15,032,000元*0.03)及税金505,075.20元(审定价15,032,000元*0.0336),故应付金额为8,103,727.77元(审定价减去应扣款);源盛嘉禾小区B区B-20#楼工程项目最终审定价为13,186,000元,应扣款水电费77,660.84元、***费用5,790,706.12元、超过审定价10%部分审计费73,092元、20#楼施工修复扣除7,460元、上交的管理费395,580元(审定价13,186,000元*0.03)及税费443,049.6元(审定价13,186,000元*0.0336),应付金额为6,398,451.44元;源盛嘉禾小区B区西六区车库X6-F轴-X6-A轴/X6-1轴-X6-11轴区域内地下车库工程最终审定价5,152,000元,应扣款***费用3,499,971.72元、超过审定价10%部分审计费74,134.13元、上交的管理费154,560元(审定价5,152,000.00元*0.03)及税金173,107.20元(审定价5,152,000.00元*0.0336),应付款1,250,226.95元,建设单位源盛公司和施工单位经办人***分别盖章、签字并摁手印。现原告有据证实的实际向***施工队付款金额为16,800,506.62元(包含代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费7900元)。原告称其超付金额为1,048,100.46元,***应予以返还。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无法律上的根据是不当得利的前提条件。本案中,原告源盛公司与**施工队签订的三份《施工承包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施工队将涉案工程的全部债权债务转让给***,故原告向***支付工程款并无不妥,源盛公司有据证实其向***实际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为16,800,506.62元,其中包含代替***支付上诉费7,900元,因上诉费的负担尚不确定,故该费用应予以剔除,源盛公司实际付款金额为16,792,606.62元。而根据原告提交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涉案工程确定最终应付金额为15,752,406.16元(最终审定价格-应扣款),结算审核报告书中原、被告双方均签字盖章,系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确认,予以采信。综上,源盛公司的超付金额为1,040,200.46元,该笔款项系被告无合法根据取得的,应予以返还,故被告***应向原告源盛公司返还工程款1,040,200.4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北源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40,200.4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33元,由被告***负担14,126元,原告河北源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康艳丽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欢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