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东方鑫盛线缆有限公司、河北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528民初2930号
申请人东方鑫盛线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方鑫盛线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6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河北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0220130516010402000056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方鑫盛线缆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2 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财付通款项、支付宝款项)共计456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河北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600元的其他财产(包括车辆、不动产,其中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动产期限为2年,不动产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476元,由申请人东方鑫盛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王玉平
书记员  闫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