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东方鑫盛线缆有限公司与河北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528民初2930号之一
原告东方鑫盛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东方鑫盛线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方鑫盛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439元,由原告东方鑫盛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玉平
书记员  闫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