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东方鑫盛线缆有限公司、河北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528民初2930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方鑫盛线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20)冀0528民初293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456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河北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6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东方鑫盛线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方鑫盛线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2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600元的冻结或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平
书记员  闫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