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再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再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再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2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石行终字第000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再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高志学,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石家庄市青园街102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伤保险处干部。
原审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高孟琳。
上诉人河北再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行初字第000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再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和原审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河北再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北再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由上诉人河北再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