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泽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泽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2322民初551号 原告:***,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鼎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北泽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泽业公司”),住所地:**都亭乡西口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7060456130B。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泽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北泽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劳务费150628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9月1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12566.09元(150628元×4.35%÷365天×700天=12566.09元);2022年9月2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506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二在***速路双柏路段施工过程中认识。2019年初,被告一承建***速路双柏县大庄镇长冲山隧道入口处的弃渣场挡墙和进口拦砂坝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二找到原告协商,弃渣场挡墙和进口拦砂坝工程由原告来实际施工,并约定人工费单价为65元/m3,工程完工后以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双方达成口头劳务协议后,2019年2月,原告按要求组织工人进行施工,截止2020年8月,弃渣场挡墙和进口拦砂坝工程完工。工程完工后,二被告未支付原告劳务费。2020年9月11日,被告二与原告对进口拦砂坝工程进行结算,结算单载明:今有***在***速TJ-15标长冲山隧道进口拦砂坝做劳务,费用包括(拦砂坝辅材6938元、守工地人员工资15400元、做盲沟600元、压路机6000元),费用合计:28938元。此费用在项目部拨款十天内付清。当日,被告二还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机械费、人工费共计28938元,欠款人:**。2020年9月29日,二被告与原告对弃渣场挡墙进行结算,结算单载明:施工单位为河北泽业公司,项目名称为长冲山隧道进口弃渣场挡墙,人工费单价为65元/m3,工程量为2626m3,计价金额:170690元,借支:49000元,应付金额:121690元;项目负责人:**,班组:***。经二被告与原告进行结算后,长冲山隧道入口弃渣场挡墙和进口拦砂坝工程共欠原告劳务费150628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向二被告进行催要,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河北泽业公司辩称,我公司的付款有证据,欠款是真实的,但是没有欠这么多,已经支付了大部分,**写的欠条,欠款28938元应当由我公司支付。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的28938元劳务费已于2021年12月前支付完毕。弃渣场挡墙人工费结算金额170690元,借支49000元,已于2022年6月以前支付了大部分,只差35000元,本人只作为该单项工程的管理者,与被告河北泽业公司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原告对本人的起诉缺少事实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本人在本案中属于第二被告,请求法院查清事实,未应支付的35000元应由第一被告承担。 原告针对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结算单、欠条、弃渣场挡墙人工费结算单、施工现场图,被告无异议,本院作为定案依据。被告河北泽业公司针对其抗辩事实向法律提交微信转款截屏、微信聊天截屏、转账明细查询,原告无异议,本院作为定案依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原告***与被告**在***速路双柏路段施工过程中认识。2019年初,被告河北泽业公司承建***速路双柏县大庄镇长冲山隧道入口处的弃渣场挡墙和进口拦砂坝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找到原告协商,弃渣场挡墙和进口拦砂坝工程由原告实际施工,并约定人工费单价为65元/m3,工程完工后以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双方达成口头劳务协议后,2019年2月,原告按要求组织工人进行施工,截止2020年8月,弃渣场挡墙和进口拦砂坝工程完工。2020年9月11日,**与原告对进口拦砂坝工程进行结算,结算单载明:今有***在***速TJ-15标长冲山隧道进口拦砂坝做劳务,费用包括拦砂坝辅材6938元、守工地人员工资15400元、做盲沟600元、压路机6000元,合计费用28938元。此费用在项目部拨款十天内付清。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材料费、机械费、人工费共计28938元。欠款人:**。”2020年9月29日,河北泽业公司与原告对弃渣场挡墙人工进行结算,结算单载明:“单位名称为河北泽业公司,项目名称为长冲山隧道进口弃渣场挡墙,人工费单价为65元/m3,工程量为2626m3,计价金额:170690元,借支:49000元。应付金额:121690元。”项目负责人**签名捺印,原告签名捺印。之后,河北泽业公司又陆续向原告支付111000元,合计支付16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按照约定,在建设工程中为河北泽业公司提供劳务,河北泽业公司就应当按照结算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经结算,原告合计为河北泽业公司提供199628元(170690元+28938元)的劳务,河北泽业公司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6万元,还欠39628元,原告要求河北泽业公司支付150628元劳务费的请求部分成立,成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劳务合同成立、履行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以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在建设施工中提供劳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八条规定,河北泽业公司应当在结算时清偿劳务费,河北泽业公司未即时清偿,已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要求河北泽业公司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原告主张年利率4.35%超过法律规定,本院按照法律规定以年利率3.8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被告**作为项目负责人,代表公司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河北泽业公司无异议,**在本案中依法不承担责任的辩解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泽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9628元、逾期付款利息2924元(39628元×23个月×0.0385÷12个月),并支付2022年9月2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4元,由被告河北泽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864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原告***负担2700元(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