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8133号之二
申请人:河北泽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都亭乡西口底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北京星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11层1106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
河北泽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北京京华顺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星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根据河北泽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冻结了北京星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分行营业部账户内存款20万元,账号为:×××。2022年1月25日,河北泽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北京星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2021)京0111民初181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星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分行营业部账户内存款20万元的冻结,账号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然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