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7690号
原告:河北泽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都亭乡西底口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华顺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洄城村村委会北165米。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星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11层1106房间。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产业园一期3栋B座20层20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泽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华顺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星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泽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泽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丛 丹
书 记 员 隗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