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2民初2946号
原告:河北泽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都亭乡西口底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31号新天地科技大厦A-6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泽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河北泽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泽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