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缔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423财保128号
申请人:河北缔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临漳县西门北大街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温岭市万昌中路818号建联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河北缔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浙江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财产保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责任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缔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浙江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