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681执1164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中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乾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正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北中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正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涿州市人民法院(2018)冀0681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天津市正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津市正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因原址无人被退回。执行中委托天津滨海新区法院协助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公司不在原址办公,具体位置不明,法人代表下落不明,暂无法执行。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证券、支付宝、房产等,均未发现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天津市正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