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河北中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元氏县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32民初3052号
原告:河北中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天柱,该公司员工。
被告:元氏县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县殷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中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公司”)与被告元氏县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鑫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中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请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9848元及逾期利息22204元,共计132052元;2、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3、原告为追偿债务所支付的交通费、电话费及其他费用500元由被告支付。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地基强夯处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二)》,单价14元/㎡。根据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由原告承担被告的元氏县***地基强夯处理施工。双方办理结算后,被告于2015年9月9日支付了原告5万元工程款,2015年10月28日支付了原告6万元工程款,2015年12月24日支付了原告10万元工程款,2017年1月9日支付了原告2万元工程款,2018年9月19日支付了原告6万元工程款,2019年10月25日支付了原告2万元。被告还欠原告109848元地基强夯工程款。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二)》主要内容为:原告为被告开发的***强夯***加固处理,预计强夯面积2.5万平方米,最后以实际强夯面积为准,每平方米14元。原告即为被告进行强夯,此后,被告先后六次共给付原告工程款31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因原告提供的三张白条均由***签字,无加盖被告紫鑫房地产公司的公章,且原告在庭审中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中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6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