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宝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宝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02民初1384号
原告:衡水宝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邓庄镇武家庄。
法定代表人:于彦章,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火车南站管理区铜铃社区铜铃西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衡水宝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衡水宝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水宝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元,由衡水宝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