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宝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宝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鹿执字第00859号
申请人衡水宝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邓庄乡武家庄。
法定代表人:于彦章,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鹿民二初字第0029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即给付申请人衡水宝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款349926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76218元。并承担诉讼费4455.50元、执行费6336元。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36935.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