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02民初6171号
原告:***,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衡水宝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表人:于彦章,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城建滨海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被告衡水宝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城建滨海路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7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93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