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宝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宝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1102民初5450号之一
原告:衡水宝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表人:于彦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衡水宝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衡水宝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宝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计169元,由原告衡水宝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