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佳力路桥维护有限公司

衡水佳力路桥维护有限公司、新疆大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5786号
原告:衡水佳力路桥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自强街门店1272号。
法定代表人:胡保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朋,衡水市桃城区德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大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长春中路525号城建大厦办公1205号。
法定代表人:郭世荣。
原告衡水佳力路桥维护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大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衡水佳力路桥维护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衡水佳力路桥维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杜建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晓静
书 记 员 辛会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