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佳力路桥维护有限公司

衡水佳力路桥维护有限公司与河北畅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1102执2764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佳力路桥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东庄村106国道东。
法定代表人胡保利,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畅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发区港福街南海城路东。
法定代表人:赵向东,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02民初49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至今,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价款本金595736.3元,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利息19263.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906元(自2016年11月15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2016年12月11日,以后利息另行计算至执行完毕日止),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8550元,以上共计62645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畅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所属部门、项目部名下银行存款626456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迎坤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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