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佳力路桥维护有限公司

衡水佳力路桥维护有限公司与北京宏鹏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6财保1060号
申请人:衡水佳力路桥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
法定代表人:胡保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波,男,衡水佳力路桥维护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宏鹏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兰。
原告衡水佳力路桥维护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宏鹏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佳力路桥维护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宏鹏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兰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账户存款共计65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衡水佳力路桥维护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北京宏鹏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系其法定代表人王金兰出资的自然人独资企业,故申请人衡水佳力路桥维护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王金兰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账户存款共计65000元。
案件申请费670元,由衡水佳力路桥维护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刁 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焦语晨
书 记 员  杨宜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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