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佳力路桥维护有限公司

衡水佳力路桥维护有限公司与河北畅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1102执27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水佳力路桥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东庄村106国道东。
法定代表人胡保利,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畅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发区港福街南海城路东。
法定代表人:赵向东,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02民初4906号民事调解书,作出了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该案执行完毕,需解除对被执行人其他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畅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迎坤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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