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佳力路桥维护有限公司

河南治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衡水佳力路桥维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5民初3366号
原告:河南治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国胜。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衡水佳力路桥维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保利。
住所:衡水市自强街门店1272号。
原告河南治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衡水佳力路桥维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994957元及利息98448.69元(利息以5994957元为基数按一年期的LPR利率自2021年12月16日暂计算至2022年5月25日,2022年5月26日之后的利息5994957元为基数按一年期的LPR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2、原告对其养护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第一项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进度款利息155755.51元(计算方式详见利息计算清单);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鉴定费均由被告承担。本案在立案后于2022年5月30日向原告送达了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原告河南治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至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治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茜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童歆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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