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蓝剑技术防范有限公司

衡水蓝剑技术防范有限公司与河北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7民初819号
原告:衡水蓝剑技术防范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中华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6517495o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北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州镇景德路西景安大街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554494778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衡水蓝剑技术防范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法定代表人***被公安机关逮捕,符合“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法定中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