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1102执保370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技术防范有限公司,住所地:桃城区中华南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曹卫,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盾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槐安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131484002。
法定代表人:刘小芳,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技术防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盾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第1497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3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曹少峰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张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