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7民初355号之四
原告:***,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委托代理人:***,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系**刚儿子。
被告:衡水圣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景县龙华镇铁道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84314034M。组织机构代码:68431403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刚与衡水圣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刚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衡水圣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衡水圣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刚撤回对被告衡水圣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35元减半收取926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268元,由原告**刚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