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圣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衡水圣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7民初35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委托代理人:***,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衡水圣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景县龙华镇铁道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84314034M。组织机构代码:68431403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女,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马连民,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原告**刚与被告衡水圣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马连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2019)冀1127民初35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衡水圣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马连民银行存款155万元并冻结了被申请人衡水圣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债权15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足额冻结衡水圣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银行存款155万元(账号:60×××59),解除对衡水圣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马连民除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账号:60×××59)之外的其他银行账户存款155万元及衡水圣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债权155万元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衡水圣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马连民除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账号:60×××59)之外的其他银行账户存款155万元及衡水圣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债权15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