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7民初355号之二
原告:***,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委托代理人:***,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衡水圣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景县龙华镇铁道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84314034M。组织机构代码:68431403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告:马连民,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刚与衡水圣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马连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刚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马连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刚撤回对**、马连民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