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7民初355号之五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衡水圣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景县龙华镇铁道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84314034M。组织机构代码:68431403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刚与衡水圣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2019)冀1127民初35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衡水圣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刚已撤回对被告衡水圣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解除对被告衡水圣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衡水圣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