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圣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衡水圣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7财保119号
申请人:***,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住景县。
被申请人:衡水圣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景县龙华镇铁道北工业区。统一信用代码91131127684314034M
组织机构代码684314034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65年4月18日出生,住景县。
被申请人:XX,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住衡水市。身份证号
131127198810114379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藏、处分财产,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15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万元。
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150万元。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